●产品的图示或名称,除非该信息已非常明显

●国内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字和地址

●产品标称动力(如电压伏数、功率瓦数、电流安培数或频率赫兹数)

●如是再制造、再使用或二手产品,说明的文本大小应至少是以上其他描述信息文本大小的两倍。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零件、配件等产品在销售时应至少含有上述重点信息的前三项。

此外,不能接收按高级电视系统委员会(the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A/53标准传输的信号的电视接收装置应用墨西哥语在提醒消费者的标签上表明这一事实。

该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其他商业信息要求大小的两倍。

NOM-024-SCFI-1998标准同时对危险产品的说明书、保证书及警示用语制定了要求。

PROY-NOM-024-SCFI-2013标准已经修订了上述要求,包括当电视接收装置不能接收电子信号时要求其表述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品牌名字字体大小的两倍。

信息必须对最终消费客户可见。

该修订案将于10月11日生效。